福州区域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现机动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机动车辆行驶证。
现机动车辆所有人住所不在汽车管理所管辖地区内的,汽车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情,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30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辆档案交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汽车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辆转入。
过户手续
1、签订旧机动车辆交易合同并到工商部备案;
2、开具交易买卖发票;
3、到车管所办理变更手续,注意检查汽车是不是还有违章未处置完毕;
4、变更登记证、行驶证、办理购置税、变更养路费。
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
机动车辆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同的;
是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辆,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出售的;
机动车辆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需要注意的地方: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辆出货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汽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辆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完毕。
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让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辆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辆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辆所有人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帮助实行公告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汽车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